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
内蒙古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侯某某委托后,指派章艳江律师作为被告人候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今天依法参加诉讼。经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本案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涉嫌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名及查明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针对被告人候某某的情节提出如下意见:
1、被告人候某某主观恶性小。
通过同案其他人被告人的笔录得知被告人候某某只是准备要带过来一个人,至于被害人是否能从事违法行为,他也不得而知!
再次,被告人候某某从事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也没有料到所从事行为的性质以及会导致的法律责任,并非明知故犯,故主观恶性较小。
2、被告人候某某在其涉嫌的协助组织卖淫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没有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候某某犯罪手段单一、轻微:只有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将被害人带到了巴彦淖尔,从犯罪手段来看,比较单一且轻微。
3、被告人候某某在其他被告人涉嫌组织的卖淫中未有获利行为。
4、建议对被告人候某某从轻处罚。
(1)、被告人候某某有坦白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候某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坦白交待了自己涉案事实和其所知悉的相关情况;且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中均口供稳定,庭审时自愿认罪,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
(2)、被告人候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
(3)、被告人候某某已经深刻认识、反省自己的错误,在庭审中也积极认罪,具有悔罪表现。
(4)、更重要的是,本案的被告人候某某从小缺少家庭关爱,缺少必要的法律常识才走上了涉嫌的犯罪道路。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告人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考虑到被告人候某某仅是协助组织卖淫且主观恶性小、对社会危害不大;自愿认罪,没有从中获取任何收益,情节轻微,对其从轻处理,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章艳江律师
2017年1月 日
候某某处以缓刑!章艳江律师专业刑事辩护13847894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