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因被告未偿还于2001年12月18日向原告借贷的款项人民币共计12000元,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人民币12000元,并支付从2001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下欠的利息157526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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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4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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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因被告未偿还于2001年12月18日向原告借贷的款项人民币共计12000元,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人民币12000元,并支付从2001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2月10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下欠的利息157526元;2、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