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因被告石**未偿还于2014年2月21日向其借款500000元,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石**、刘**返还原告借款360333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清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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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8-07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8-07
原告王**因被告石**未偿还于2014年2月21日向其借款500000元,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石**、刘**返还原告借款360333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清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