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4789-4808

138-4789-4808

您现在的位置是:巴彦淖尔章艳江律师网>成功案例>正文

民事判决书2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8-07

    原告王**因被告石**未偿还于2014年2月21日向其借款500000元,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石**、刘**返还原告借款360333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清款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阅读原文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