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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登报单方解约须担责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6-19

  昨日,宜昌市劳动人事仲裁部门公布了四大新型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并就案例进行了点评,以提醒劳动者,如遇类似情况可依规申请仲裁。

  固定合同期满解聘 单位赔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回放:涂某于2005年开始,在某高校从事公寓中心值班工作,与校方签订了 《固定劳动合同》。2011年合同期满,校方未与涂某续签劳动合同。涂某以未达到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合同为由,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校方补偿3个月的工资共计2100元,并且出具办理失业金证明手续。后经过仲裁委员会调解,涂某最终获得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900元。

  点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固定劳动合同》期满因用人单位未续签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赔偿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视具体案件而定。

  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无效 赔偿员工万余元

  案件回放:姚某于2005年到市区某银行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由单位负责缴纳姚某的社会保险等费用。2010年4月29日,姚某因病住院治疗无法上班,同年4月30日,用人单位登报发出与姚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告。

  为此,姚某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经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宣布用人单位于4月30日解除的劳动合同无效,原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姚某获得了从2010年5月至6月期间的生活费共计10500元,且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姚某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

  点评: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无故解除的劳动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应,劳资双方应继续履行被非法解除的劳动合同。

  单位未签书面劳动合同 赔付员工双倍工资

  案件回放:职员张某于2009年12月7日开始在一家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协议每个月的工资为1429.36元,到 2010年10月20日时,张某已经在公司工作了十个半月,在这期间因公司拖欠、扣发工资等问题,他与企业发生了劳动纠纷,张某根据手头掌握的证据材料,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为其支付二倍的工资。

  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审查,该公司应当向申请人支付2009年12月7日至2010年10月20日二倍的工资,即15008.28元。

  点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单位未缴社保 员工获赔生育费

  案件回放:王某(化名)于2009年3月到城区某档案馆工作,劳资双方于2009年3月11日签订了《临时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为2009年 3月11日至7月11日,劳动报酬为800元/月。2009年5月11日,王某与档案馆变更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5月11日到9月1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2010年6月25日怀有身孕的王某向档案馆申请休产假。

  在档案馆同意王某的产假后,王某于2010年7月1日开始休息。2010年7月20日,王某在医院顺产女婴一名。但因用人单位未给她办理和缴纳社保,导致王某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为此,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赔偿损失,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档案馆未为王某办理和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保的做法不妥,应予以补缴。同时,由于用人单位未依法给王某办理和缴纳劳动关系续存期间社保,导致王某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按规定,宜昌城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险顺产医疗费待遇为2300元,所以用人单位应支付王某2300元。

  点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规定,试用期间单位应缴纳社会保险。如用人单位拒绝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依法投诉。(记者 高炜 实习生 汤晴鲜 于倩 通讯员 宜仲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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